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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容易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必须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采用市场机制运作方式。第五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公众都应当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科普经费,完善科普设施,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科普工作的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工作的落实;协调科普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科普工作。第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当组织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科普活动,协助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支持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基层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第九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科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工作。第十条 学校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科普教育,组织学生开展科学技术发明、竞赛、论文撰写和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农村科技培训,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倡导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农村、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和生产、生活、娱乐、健康以及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需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广泛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同步增加;加大对社会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支持力度;扶持农业农村、欠发达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各级财政安排的科普经费,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共同制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规范完善科普场馆、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科普场馆;乡镇、街道(社区)应当设置科普宣传画廊、橱窗、科普活动室等设施。
公共宣传栏和城镇户外广告,应当有科普内容。
有条件的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应当向社会开放,举办科普展览、讲座,提供科技咨询和培训;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应当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场馆、设施。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因基本建设和城市改造确需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择地重建。
科普场馆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作他用的,应当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但一般不得超过十日;期满后,使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场馆的功能、用途,不得妨碍开展正常科普活动。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设立的科普场馆,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科普场馆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对面向青少年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减免收费的优惠。政府投资设立的科普场馆在科技活动周、科普节、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中国航天科普研学基地是不是国防教育基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应当面向世界科学技术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人才为先、遵循规律、全面创新的原则,统筹推进协同创新和军民融合创新,提升科学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支持发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制定实施科学技术进步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工作,发布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
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现新经济快速增长,提升城市创新力、创业力、创造力。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和保护科学技术创新。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加强科普队伍建设,保障科普经费,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和协调各项科普活动。
各类科普场馆、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并不断丰富更新科普内容。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支持和参与科普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第九条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科学技术政策、经费投入、项目实施、奖励扶持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应当发挥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目标明确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企业加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储备制度,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企业独自设立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技术转移机构等创新组织。
企业可以采取联合开发、委托研发等多种形式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技术创新协同机制,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省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支持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支持各层次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科研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第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基础性、应用性、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扩大产业创新发展技术供给。
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优化研究方向和重点,实施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工程,提升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意见怎么写
是。根据查询《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条例得知,国防教育基地主要是: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领袖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和历史遗址等、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部队荣誉(军史)馆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以及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而中国航天科普研学基地为青少年和体验者提供多元化的航天科普教育,是国防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是具备国防教育功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国防教育场所。
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材料,组织申报。
1、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申报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请申报单位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填写《科普基地申报书》,并提供详细佐证材料。
3、请各区科技局、教育局、科协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各区教育局、区科协要积极协助区科技局做好动员和申报单位推荐工作,各区科技局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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